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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親屬患病缺勤最多半月

  • 2018-05-23

2018/5/23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四時續審議修改《公共行政人員通則》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列席。

超十五日可申無薪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介紹,會上主要討論公務人員因病缺勤方面的細節,其中法案建議新制度,公務人員若因親屬患病,可在每一曆年內最多缺勤十五日,但超過上限時,若親屬在本地就診,可向部門領導申請不超過十五個工作日的無薪假去照顧病人;若在外地診治,亦可申請無薪假,但期限由送外診治委員會訂定。

黃顯輝表示,法案亦建議簡化因病缺勤的程序。由於現行制度因病缺勤原則上會被當局扣除薪俸,經一定程序後,公務人員要向行政長官申請才能收回因病缺勤的薪俸。但新法將有關向行政長官申請的程序簡化,公務人員若一年內因病缺勤在十五日或以下者,翌年就不需在薪俸中扣除因病缺勤的錢;但若一年內因病缺勤的日數在十六日或以上,即扣除該年首三十日的相應缺勤日數的在職薪俸的百分之五十,換言之,即缺勤日數乘以六分之一(在職薪俸等於薪俸點的六分之一),再乘以百分之五十。經政府代表解釋後,三常會理解有關做法並無減少公務人員現有的權利。

因病缺勤有數可計

另外,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解釋因病缺勤的缺勤天數計算方式。若醫生紙列明周五至周日需因病缺勤,視作缺勤一日;若醫生紙列明周五至下周一缺勤,則視作缺勤四日;若醫生紙列明周五至周日缺勤,但該名公務人員周一因病再獲醫生紙周一缺勤,亦會視為周五至下周一連續四日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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