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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政博弈修訂勞法添變數

  • 2018-11-26

2018/11/26

近日“四選三”方案引起社會熱議,勞工界認為這是損害僱員權益的做法;商界則認為方案應更靈活,改為“四選四”更具操作性和方便商號運作,配合澳門發展;政府認為方案祇是引入了選擇機制,無削弱僱員權益。勞資政三方博弈,各執一詞,令拖延已久的《勞動關係法》修訂再添變數。

政府強調引入選擇機制,是配合現時就業人口國際化的現況,讓不同文化背景的僱員可與僱主透過書面協議,選擇將部分強制性假日改於公衆假日享受,強調此項選擇機制不會削弱僱員權益。我認為引入選擇機制的理由陳述和做法,表面符合澳門現時發展及沒有削弱僱員權益。但細心想想,澳門作為華人社會,即使再國際化,外籍僱員也會懂得入鄉隨俗,且政府考慮引入此項機制時,是基於多少外籍僱員的訴求?不過,諮詢總結報告中就有六成四人士反對引入選擇機制。因此,政府所提出引入機制的理由並不充分,支持度也不足一半,若政府一意孤行,也祇應適用於外籍僱員。既然政府提出要尊重不同文化背景的僱員,也請尊重本澳和中國籍僱員。

其次,表面看選擇機制沒有減少僱員享有強制性假期的權益,還讓僱員多了選擇權。但實際上,僱員損失的將遠遠大於權益享受的保障。摧毀勞動的基本底線,扭曲勞動立法原意,勞動最低標準倒退。雖然政府一再強調,從法律條文和操作層面上,僱員享受強制假期的待遇沒有減少,但卻迴避了從尊重勞動、立法原意和《勞動關係法》保障僱員勞動權益的最低標準三方面來說明,政府的解說顯得不夠全面。

澳門是以中華文化為主體,所以制訂強制性勞動假期時,以中華傳統文化節日為主要考慮。基於歷史背景,澳門也是一個中西文化交融的地方,不少西方節日早就被訂定為公眾假期,企業絕對可提供較《勞動關係法》更優的假期待遇,讓僱員在其他西方節日的公衆假日休假。選定中華文化節日為強制性假期,旨讓廣大僱員延續和牢記民族精神和其背後的傳統意義和文化美德。絕不能簡單地從待遇沒變化就隨便改動。不過為配合社會發展,部分僱員在強制性假期有工作需要和需求,才會在一九八九年第一部勞工法引入額外補償的“三工”制度。僱員放棄與家人在特別日子共聚的權利,為社會發展獻力,獲取額外補償是理所當然,這也是尊重勞動的體現。

勞動關係就是強勢與弱勢的關係,就是資本利益與勞動分配的關係。基於這些不對等的關係,才需要法律保障僱員的基本待遇標準不被損害。政府角色是以法律來保障僱主與僱員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尤其在僱員保障方面,而非搞勞資平衡。二○○七年修訂勞動關係法時,已明確了整體立法意向,就是取消行規習俗的規定和減少勞資雙方協議等例外條文和選擇機制,以明確保障僱員群體的合法權益不被不對等協議損害,認同僱員是處於弱勢需被保護一方的表現。大量的勞資糾紛都涉及不對等的強制協商,就如僱員被迫簽署自願加班聲明書一樣無奈。故政府這次引入選擇機制,是推翻了《勞動關係法》的立法原則,更捨棄了保護廣大僱員的責任。

修訂案還建議僱員在強制性假日工作後的額外補償增加一選項,就是以安排兩天假期作為補償,看似增加選項,但實際上僱員祇能接受僱主安排。這與“四選三”方案一起推出,讓人有過於傾向商界利益之感。

最後,即使大企業公開承諾將來不主動要求僱員調整強制性假日,但法律才是對僱員的最後保障,法庭上法官是不會以企業承諾作為判決依據,除非明確寫入僱員的勞動合同,因為這樣的公開承諾我看不見具任何的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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