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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七內容修訂今起諮詢

  • 2017-09-25

2017/9/25

勞工事務局今日起至十一月八日,就修改《勞動關係法》及制訂“非全職工作制度”公開諮詢。建議修改“勞工法”的七項內容,包括引入三至五天男士有薪侍產假、產假後十四天無薪合理缺勤等。

增靈活可操作性

勞工局昨日下午四時舉行公開諮詢新聞發佈會。局長黃志雄、副局長吳惠嫻、處長徐潔華出席。黃志雄致辭表示,特區政府整體檢討《勞動關係法》過程中,持續收集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勞資雙方代表、相關團體及市民的意見及建議。經整理及分析,現先對社會較關注的事項,以及循着可增加靈活性、協商性及操作性的方向修法及立法。

是次徵集各界意見的《勞動關係法》的七項優先修訂內容,包括:

侍產假最長五天

△增設三至五天男士有薪侍產假,可於嬰兒出生起三十日內享受(現行法律規定男士成為父親後享有兩天合理缺勤);

△建議女性僱員在享受五十六日有薪產假後,再享有最多連續十四日無薪合理缺勤,即合共有最多七十日假期;

△引入周假與強制性假日重疊的處理方法(重疊當日按強制性假日處理,僱主須在三十日內另行安排僱員周假);

協議調法定假期

△引入選定部分強制性假日的機制,勞資雙方可以透過書面協議將十天強制性假日的其中三天,調配到其他公眾假日享受,僱員則須在被替代的強制性假日正常上班工作;

△增加強制性假日補償休假的靈活性,現行法律規定僱員於強制性假日工作後須在三十天內享受補休,現建議享受補休的期間由三十天延長至三個月;

△可選擇性的補償制度;

△平衡勞資雙方權益的補償制度,僱員因自身原因中途終止於強制性假日或周假工作時,可根據當天工作時數按比例計算補償。

有別於公職制度

被問及上述修改方案,為何未能與公務員九十天有薪產假“睇齊”?黃志雄指出,《勞動關係法》與公務員制度屬不同條例,希望透過是次諮詢了解社會各界的意見。諮詢期結束後一、兩個月內,會公佈諮詢總結報告,及後再草擬法案。

徐潔華解釋稱,香港規定僱員在七十天產假中,可取得五分四人工,即等於五十六天有薪假,台灣亦規定五十六天有薪產假。葡國、中國內地、新加坡等地產假雖然較長,但有關薪金不一定由僱主負責。

修改《勞動關係法》及制訂“非全職工作制度”,為特區政府中期立法規劃中,二○一八年及二○一九年的法律提案項目。公眾可在勞工局各辦事處、經財司轄下各文件代收服務站、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政府資訊中心及民政總署各區分站索取諮詢文本。期間,勞工局將於十月八、十、二十一日及十一月五日舉行公眾諮詢場,報名電話:八三九九 · 九二九九、報名電郵:enrollment@dsal.gov.mo。亦可透過勞工事務局專題網頁、電郵、電話等途徑提交意見。

最低工資將諮詢

另外,吳惠嫻表示,將於十一月十三日至十二月二十七日進行全行業最低工資制度的公開諮詢,為期四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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