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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局:僱主欠薪可罰款監禁

  • 2017-03-27

2017/3/26

議員關翠杏質詢《工程承攬的建築工地或工程地點的人員管理規則》行政法規立法進度。勞工局長黃志雄回覆書面質詢表示,基於有意見涉及將行政法規草案改以法律形式立法等問題,勞工局正檢視草案,並加緊分析,盡快跟進立法工作。

去年投訴者減三成

黃志雄提到,為加強勞資雙方了解勞動關係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勞工局持續實行“送服務上門”措施,為建築地盤分判商及僱員舉行退場講解會,講解僱員離職時的勞動權益及僱主應注意事項。資料顯示,去年涉及建築業僱員勞動權益的投訴人數,與前年同期相比減少三成,顯示措施對減少勞資糾紛具一定正面作用。

對於欠薪的違法行為,現行法律規定,倘僱主全部或部分否定僱員獲取報酬的權利,屬輕微違反行為,可按涉及的每一僱員,向僱主罰款二萬元至五萬元,對僱主科處的罰金可按《刑法典》規定轉換為監禁。倘證實僱主違反規定,勞工局定會依法懲處及要求僱主履行支付報酬的義務,保障僱員的合法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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