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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非法聘用外地僱員

  • 2022-06-12

特區政府輸入勞動力政策的大前提是確保本地僱員優先就業及勞動權益不會受損,只有在本地人力資源缺乏或不足時,外地僱員才會被考慮作為臨時補充而獲准輸入。不過,即使僱主符合資格聘用外僱,但也須謹記以下規定:

一、勿聘用“黑工”

僱主聘用沒有“藍卡”的非居民,可構成“不合規範的僱用罪”,一般情況下最高可被判處兩年徒刑;如屬累犯,更可被判處兩年至八年徒刑。

二、勿聘用“過界勞工”

僱主聘用獲許可在澳門為其他僱主工作的外僱,按涉及的每一僱員,可被科處一萬至二萬澳門元的罰款。

三、勿安排外僱“過界、過職工作”

僱主安排外僱在獲許可以外的地點工作,又或安排外僱從事不屬獲許可從事的職業活動,按涉及的每一僱員,可被科處五千至一萬澳門元的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如僱主觸犯上述各項的違法行為,除須承擔相應的處罰外,還可被廢止其倘有的聘用外僱的許可,並同時剝奪其申請新聘用許可的權利,為期六個月至兩年。

註:該文內容主要參閱《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七十三條及第八十二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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