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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專會認新制改善同工異酬
- 2014-04-22
2014-4-22
來源:澳門日報
立法會大會明日一般性討論《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法案,建議將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合併為“行政任用合同”,統一兩種合同的差異,但薪酬及津貼不變。公務專業人員協會理事長官世海認同改革方向,認為有助改善編制外和散位公僕同工不同酬情況。至於法案保留個人勞動合同,被人質疑留有同工不同酬的“尾巴”。官世海建議,由一個部門統籌個人勞動合同的批給,且規範合同內容。
現行公僕聘任制度五花八門,如編制內(實位)、編制外、散位及個人勞動合同等。新創設的行政任用合同統一編制外合同和散位合同的差異,涉及一萬二千一百九十二名公務員;另約七百名的個人勞動合同可轉為行政任用合同,尚餘約二百人使用個人勞動合同。而編制內和行政任用合同亦逐漸趨向一致。官世海支持改革方向,認同有助改善同工不同酬情況。
他介紹,新合同統一試用期、合同期間及停止合同的賠償差異。新合同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其後兩年一續約,達一定標準,可要求五年一續約。官世海建議,加強公僕試用期、在職及晉升的培訓,如試用期培訓期間,可加強新員工對部門的認識,及讓公共部門評核人員是否具職務能力。
調職返聘專門負責
相較舊制,新合同創新引入調職制度及返聘制度。官世海認為,新制加強人員調度靈活性,若運用得當,有助調整公僕專業不對口,及調職平衡“有人做死,有人閒死”情況,推動公僕積極性。但他擔憂實際操作問題,建議由一個部門中央統籌公僕調度,並掌握新招聘、調職及返聘公僕的數字。
他亦擔憂公僕返聘難度大,指現時公僕離職後,部門即開考空缺,難為離任者留位。離任者若要重返公職,須符合兩個前提條件,包括部門有空缺,及需兩年內提出返聘要求。建議公僕離任前,須與部門領導充分溝通,確保能“停薪留職”。他亦指出,對於公僕返聘制度,部門裁量權大,有權決定公僕能否返聘,毋須開考,擔憂日後遭濫用。
解僱保障勝編制內
至於停止合同賠償,他稱,新合同規定公僕可收取不超過三月報酬的賠償,較編制內更具保障,因編制內公僕未工作滿十五年,若中途離職並未設任何補償。建議當局盡快統一兩者差異。
新法案並未規範個人勞動合同,有聲音質疑個人勞動合同內容各異,易造成同工異酬情況。官世海認同當局保留個人勞動合同,可以彈性方式聘用顧問、專家及臨時工。但建議由一個部門統籌審批個人勞動合同,確保聘用人員符合原定要求(顧問、專家及臨時工),並統一合同內容,免部門濫招人、同工異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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