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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通則修訂案一般性通過

  • 2022-10-18

整合調動制度 靈活調配人資

公務員通則修訂案一般性通過

【本報消息】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引介時表示,隨着電子政務及公共行政改革工作的逐步推進,各公共部門的運作模式產生了變化,特區政府有需要靈活調配人力資源,以應對實際工作需要。

按照現時的法律制度,不同職程的公務人員難以作出調動,因此,特區政府在綜合考慮各公共部門、公務員團體及公務員的意見後進行修訂,以確立符合實際需要及充分運用人力資源的人員調動制度。另外,亦明確部門領導在人事管理方面的職權,減少“層層授權”的情況,並引入與人事管理電子化相關的規定,提升行政效率。

調動機制整合為二

法案建議整合人員調動制度。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適用於公務員的調動機制有“調任”、“徵用”及“派駐”,而適用於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的機制有“調職”,兩種聘用方式有四類不同的調動機制,容易造成混亂,而且有關機制亦有各種限制人員調動的規定,對工作人員的流動造成困難,因此,建議整合有關機制及完善相關規定。

法案建議將四種調動機制整合為兩類,一類是將公務人員確定轉至另一公共部門的“調任”制度,另一類是將人員暫時派往另一公共部門擔任職務的“派駐”制度,兩類制度同時適用於“實位”公務人員及行政合同人員。

此外,法案建議將某些限制人員調動的規定進行調整,例如容許用人部門的人員編制即使未有相應人員職程或空缺,仍可按實際需要先行調任,以及取消行政任用合同在原部門服務滿兩年才可調任的規定。

規範轉職合理調配

同時,明確規範轉職制度。雖然第一四/二○○九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規定轉職機制由補充法規規範,但多年來並未有推出相關法規,從而未能落實相關機制,所以法案建議確立有關機制,明晰人員轉職的情況,包括部門的消滅、合併或重組,職程或職級的設立或消滅,以及部門因需要而合理調配人力資源等。同時,亦建議轉職可在一般與特別職程之間進行,並規定若轉職的職程需進行入職實習或培訓,人員在合格通過後方可轉職。

建議擴大臨時定期委任的適用範圍。為配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建設,滿足調派公務人員前往合作區擔任職務的需要,建議擴展臨時定期委任的適用範圍至境外的公共部門、機構及其依法設立的法人。

同時,為保障相關人員的權利,建議外派人員可以原薪俸,或以臨時定期委任職位的薪俸作為計算基礎,繼續為一系列的退休保障及福利作供款扣除。

調任派駐延伸適用

此外,將調動機制延伸適用至其他人員。按照現行法律,調動制度並不適用於以個人勞動合同或按專有人員通則獲聘用的人員,為更充分運用特區政府現有的人力資源,建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上述“調任”及“派駐”制度、臨時定期委任制度亦可適用於符合特定條件的以個人勞動合同聘用的人員,以及按專有人員通則任用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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