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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團體:非全職制損散工權益

  • 2017-11-01

2017/11/1

建總及商僱總早前分別舉辦收集會,由工聯權益委員會負責人向工會理監事講解修訂《勞動關係法》中的七項事項,以及制訂非全職工作制度,收集工友意見。

僱員難與僱主協商

建總及商僱總在聽取工友意見後,與會者均認為:一、贊成增設男士有薪侍產假,應訂定七天或以上,讓丈夫在產前及產後多陪伴太太,有助促進家庭和諧。二、產假調整後並不優於鄰近地區,大部分地區產假多於七十天或以上,中國內地產假也有九十八天,澳門應逐步增加至九十天或以上。三、認同疊假應補假,但修法條文內三天強制性假期可由僱主與僱員協商後,可調至公眾假期休息,擔心若於調整後的假期需要上班,嚴重損害僱員的休息休假權。四、十天強制性假日是華人社會的重要節慶日,以及對澳門重大意義的日子,目的是讓僱員能夠與家人團聚和慶祝;認為僱員永遠處於弱勢,難以經過勞資雙方協議,既不符合社情民意,亦是勞動權益的倒退。五、有建議認為強制性假日補償休假的靈活性,由現行規定三十日內享受,支持延長至三個月內享受,因工作關係而未必能夠於一個月內補假。

非全職制毫無保障

非全職工作制度諮詢內容不設有社保、病假、產假、年假、預先通知期等保障,其中,建築工人以散工為主,工友擔心有僱主利用法律漏洞,無論是技術或非技術的僱員,都有機會變成非全職僱員,要求僱員提早上班,變相增加工作時數,但薪金及保障沒有相應調整,對僱員權益毫無保障。

另外,商僱總認為以每周工作時數來界定非全職工作,損害了零售行業中與僱主具有長期、持續及穩定勞動關係,現行法律並沒有因僱員的工作時數多少而給予不同程度保障,但訂立口頭合同,遇到勞資糾紛,僱員難以舉證。現時規定僱主需為每月工作滿十五日或少於十五日的僱員(散工)提供社保供款,但非全職工作制度卻無需社保供款,與現行制度抵觸,而且遇有公司結業倒閉或工傷意外等情況,僱員難以享有社保債權墊支基金等保障,令社保設立頓失意義及保障倒退。

現時非全職工作者比全職工作者的勞動保障為低,制度極不公平,嚴重影響行業結構變化,令僱員就業機會和收入減少,促請政府了解僱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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