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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自由職業者商號經營者援助款項計劃公佈

  • 2020-05-29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獨立行政法規。本行政法規訂定向僱員、自由職業者及商號經營者發放援助款項的要件及安排,以減輕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造成的影響。

援助分為三個類別:僱員援助款項;自由職業者援助款項;商號經營者援助款項。

法規規定:

一、本行政法規規定的各援助款項不得兼收,即使類別相同亦然。

二、如受益人同時符合條件收取多項援助款項,須按下列方式發放:

(一)各援助款項金額相同,依上條類別的次序,僅發放排序較前類別的援助款項;

(二)各援助款項金額不同,僅按上項規定發放最高金額的援助款項。

三、即使受聘於兩個或以上實體的僱員,其僅可獲發一份僱員援助款項。

四、上條(一)項及(二)項規定的援助款項的受益人,須於二2020年3月31日持有有效或可續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五、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公共部門是指公共行政當局的機關及部門,包括行政長官辦公室、主要官員的辦公室及行政輔助部門、自治基金、公務法人、立法會輔助部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及檢察長辦公室。

僱員援助款項:

一、同時符合下列要件的人士,可獲發一萬五千元澳門元的援助款項,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一)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已登記或曾登記為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核准的《職業稅規章》第一組納稅人,但不包括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後作出有關稅務申報的情況;

(二)根據第22/2019號法律《2020年財政年度預算案》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獲退還的職業稅稅款金額未達兩萬元澳門元上限,但不包括依法獲豁免繳納職業稅且二零一八年度職業稅可課稅收益達到相當於獲得本項所指退還職業稅稅款金額上限的相應收益。

二、下列人士不可獲發上款規定的援助款項:

(一)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或曾為公共部門所任用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及個人勞動合同人員,以及按專有人員通則聘用的人員,但不包括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處於確定性終止職務狀況或無薪假狀況,且符合上款的規定在私人實體任職或曾任職的人員;

(二)在公共部門以外實體任職,且維持公共部門職務聯繫的人員;

(三)於二零一七年度至二零一九年度均處於下列任一情況者:

(1)未於法定期限內遞交職業稅收益申報書;

(2)申報沒有任何職業稅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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