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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須依時繳社保供款

  • 2015-01-12

2014/1/9

來源:澳門日報

 

社保基金訊:一月份是社保供款月,社會保障基金提醒僱主須依時履行社保責任,包括於月內辦理僱主註冊、為從未於社保基金登錄為受益人的僱員辦理登錄,以及為僱員繳納強制性制度供款,否則可能會被罰款。

社保供款月為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按法律規定,凡首次與他人建立勞動關係的僱主須於該關係開始的緊接供款月內到社保基金辦理僱主註冊,以履行供款責任。倘聘用的僱員從未登錄為社保受益人,僱主則須同時為其辦理登錄。即使長工僱員入職當月工作不足十五天而無需供款,僱主仍需為其申報入職及辦理登錄。以下是相關的例子:

A公司於去年十二月開業,並於十二月十九日聘請從未登錄為社保受益人的僱員甲。因甲於入職月份工作不足十五天,僱主無須為甲繳納供款,但仍需在甲入職的緊接供款月份內(即本月)辦理註冊及為其辦理受益人登錄。

另外,長工供款及散工供款時間有所不同,長工供款按季度於聘用後緊接供款月內繳納,散工供款則於僱員工作月份的翌月內繳納(如當月工作少於十五日則供款額減半)。若散工僱員從未登錄為社保受益人,僱主亦應於其工作月份的翌月內為其登錄。常見的情況如下:

B公司於去年十一月聘請從未登錄為社保受益人的散工僱員乙,因散工供款須於工作月份的翌月內繳納,因此僱主應於去年十二月為其辦理登錄及繳納供款,但如按季度(即本月)才進行上述手續則屬逾期,可能會被科罰。

社保基金提醒,新開業的僱主於財政局申報開業及為僱員遞交職業稅第一組M/2格式“登記表”後,仍需另行到社保基金辦理僱主註冊及僱員登錄手續,逾期者可按該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被罰款200元至1,000元。

至於逾期繳納供款,僱主倘於法定繳納期後六十日內補交須支付遲延利息,每月利率為所欠供款總額的3%,不足一個月亦按一個月計算,金額最少為50元;如六十日後仍不繳納,除遲延利息外,更會被科處最低為500元至應繳供款金額一半的罰款。

市民如想查詢更多有關社會保障制度的資訊,可以致電2853-2850,或者瀏覽社保網頁(www.fss.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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