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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須依時為散工納社保

  • 201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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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華僑報

社會保障基金提醒僱主應依時繳納散工供款,逾期繳納者須支付遲延利息,更可能被科處罰款。

本澳僱主如有聘用散工(即以具期限勞動合同聘用本地僱員為其工作),須於該僱員工作月份的翌月內為其繳納供款。例如:僱員在二月份工作,便應於三月份內為其繳納供款。

按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散工供款額如下:

僱員當月工作滿十五日或以上,每月澳門幣四十五元(僱主供三十五,僱員供十五元)。

僱員當月工作少於十五日,每月澳門幣二十二點五元(僱主供十五元,僱員供七點五元)

僱主倘逾期繳納散工供款,在法定繳納期後六十日內補交須支付遲延利息,每月利率為所欠供款總額的百分之三,不足一個月亦按一個月計算,金額最少為澳門幣五十元;如六十日後仍不繳納,除遲延利息外,更可被科處最低為澳門幣五百元至應繳供款金額一半的罰款。

此外,若受聘的僱員從未於社會保障基金登錄為受益人,僱主須於散工僱員工作月份的翌月內同時為其辦理登錄,否則該僱主按其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可被科處澳門幣二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市民如想查詢更多有關散工供款的資訊,可於辦公時間致電二八五三二八五0,或者瀏覽社保網頁www.fss.gov.mo/zh-hant/social/social-manda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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