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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勞工外僱兩法將諮詢
- 2015-07-06
2015/7/4
來源:澳門日報
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昨舉行本年度第七次執委會會議,政府代表與勞資代表討論《勞動關係法》、《聘用外地僱員法》及其相關法規的修法框架。社協協調員、勞工局長黃志雄於會後受訪稱,上述兩法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當局計劃就當中較受關注的內容作公開諮詢,坦言現階段難訂修法時間。
另外,會上亦引介了《工程承攬的建築工地或工程地點的人員管理規則》行政法規草案、建議修訂《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及其處罰制度。
就《勞動關係法》、《聘用外地僱員法》修法方面,黃志雄期望透過與勞資雙方討論,歸納各方對修法框架的意見,盡量縮窄分歧。由於兩法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當局計劃就當中如設立男士有薪侍產假等廣受關注的內容作公開諮詢。
管理施工人員資料
會上亦引介了《工程承攬的建築工地或工程地點的人員管理規則》行政法規草案,主要內容包括業主須於施工前指定承造商作為管理責任人負起管理責任,以確保工地的良好秩序及運作,而其他參與施工的實體亦須配合有關的管理工作。管理責任人須收集並妥善保存分判商的資料、承攬的項目與範圍,以及施工期間;並須記錄進出工地人員的資料、在內所從事的活動及停留時段,對於參與施工的僱員,更需核實及記錄其僱主的資料。倘管理責任人未有按規定履行管理責任,又或其他參與施工實體未有配合管理工作,均可被罰款。
違職安健罰升五倍
另外,建議修訂《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及其處罰制度,內容包括修改委任安全管理人員的規定,當工地內的施工人數達二十名或以上時,必須具備安全督導員;倘施工人數達一百名或以上時,更須備有安全主任。訂定安全管理人員的擔任要件及職責,並訂立安全主任註冊制度;為確保安全主任能更好地履行職責,規定安全主任不得兼任其他職務。明確特定的工序必須由受訓練及具經驗的專業技術員負責。將承造商違反職安健規定的處罰金額調升五倍。對未履行職責的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員及具資格人員亦訂定相應的處罰。
工聯總會副理事長、社協勞方代表李振宇支持修訂上述制度及行政法規草案,認為訂立了工地必須採取的管理措施,從而更能釐清工程承攬關係的脈絡和權責,如果將來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對於有效處理或解決工地經常發生的勞資糾紛如欠薪事件、工作意外和黑工問題等,將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果,勞方對此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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