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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業用途地產商舖可申臨照
- 2014-09-08
2014/9/7
來源:澳門日報
自第一六/二○一二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於去年(二○一三年)七月一日生效後,房地產中介人(即一般所指的地產公司)及房地產經紀,分別須具備“房地產中介人准照”及“房地產經紀准照”,才可經營及從事業務。
由於申請准照須具備一定條件,為免影響一向從事的房地產中介從業員,特區政府已於去年訂定第四/二○一三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讓從業員可向房屋局申請臨時准照,繼續從事業務。
按照法律,申請臨時准照也須符合某些法定條件,就以申請“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包括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又或屬公司的“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為例,其中一個法定條件,就是須“具備商業營業場所”,即該營業場所須設於用作商業、服務、寫字樓或從事自由職業用途的不動產內。
不過,部分一直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經營者,其商舖可能已設於用途為住宅或工業用途的場所內,並未符合條件申請臨時准照。考慮到該商舖一向存在,而且在地舖經營對其他用戶影響較小,早前立法會就通過了第七/二○一四號法律,規定了在《房地產中介業務法》頒佈(即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前,已在樓宇的地面層(地舖)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而且按物業登記局的登記資料,該樓宇的使用用途是住宅、居住或工業用途者,亦可於今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房屋局申請“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而且該准照的有效期至二○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間屆滿後,上述商舖如需繼續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就須符合《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的所有法定條件,包括須符合“具備商業營業場”這一條件,才可獲發正式的“房地產中介人准照”。
如欲了解更多關於申請准照的內容,可致電房屋局(電話:二八五一·九七○九)查詢,或瀏覽房屋局網頁(www.ihm.gov.mo)。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六/二○一二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四/二○一三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以及第七/二○一四號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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