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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判賭場無理解僱賠廿五萬

  • 2024-09-13

賭場莊荷因勸阻疑是“扒仔”的女顧客而與對方爭執,隨後被公司即時無償解僱。初級法院判定解僱合理後,檢察院代理該莊荷提出上訴。早前,中級法院裁定解僱不合理,判公司賠償員工二十多萬元並罰款七千五百元,檢察院上訴勝訴。

籲保管財物惹不滿

上訴案件編號第五○六/二○二四號案。案情顯示,去年八月十七日,該員工在賭檯值班時,發現一名女顧客未投注卻向男顧客提供博彩建議,懷疑是“扒仔”,便提醒男顧客保管財物。此舉引發女顧客不滿,並投訴員工無禮。監場經理介入處理,但員工未遵守指示,繼續與女顧客爭論。

當天,該員工即被停職,於九月四日收到“即時無償合理解僱”通知書。內部調查認定其服務態度差劣、不誠實,且未遵守工作程序,嚴重影響公司運作和聲譽。該員工已在公司工作近十年,曾於二○二二年因與顧客爭執受過口頭警告。

員工遭解僱後向勞工局投訴,公司被控輕微違反,但初審裁定不成立。檢察院代理員工向中院上訴。

善意維護僱主利益

助理檢察長主張,該員工的行為動機出於善意,為維護場內秩序,從根本上是為僱主利益,未達到不能繼續維持勞動關係的程度。強調解除勞動合同應是“最後手段”,在未出現法定嚴重事實或情況下,不應成為僱主處理勞動關係的“首選手段”,“相信涉嫌違反者有條件釋放出更大的善意,在維護公司利益和員工利益方面取得最大平衡,尋求雙贏,而維持原有勞動關係則是達至此目的的最佳解決方案”。

中院合議庭認同檢院觀點,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員工行為對公司造成嚴重損害。不論從行為的層次還是性質來看,均未達到嚴重違反的程度,更談不上因此出現客觀上無法繼續維持勞動關係的現象。中院裁定,公司解僱理由不合理,須賠償員工二十四萬九千九百元,並觸犯一項輕微違反,罰款七千五百元。檢察院上訴理由成立,廢止原審開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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