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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總倡設“勞資關係基本法”

  • 2015-07-01

2015/7/1

來源:澳門日報

 

中華總商會昨舉行“《勞動關係法》《聘用外地僱員法》及其相關法規的修法框架講解會”。中總理事長高開賢表示,每個行業都有各自的作業模式,無論是政府部門、專營公司、博企、中小企,硬要用一部法律統管所有行業的勞資關係,不利社會經濟進步。建議政府應制定“勞資關係基本法”,在一個大框架下分別訂立專營企業、非專營企業的不同規範,區分大企與小企的勞動關係。

服務型產業規模

講解會昨下午三時假中總何賢紀念堂舉行。勞工局長黃志雄等出席。

高開賢表示,從GDP比重數據可見,經濟經過多年快速發展,產業結構已產生極大變化,第二產業佔本地生產總值由八九年的27.8%降至九九年的16.79%,到一二年持續降至0.7%;第三產業佔本地生產總值由八九年的75.14%升至九九年的88.98%,到一二年升至93.8%。

產業結構變化值得當局在政策研究、法律修訂等方面加以考慮。澳門已是服務型產業經濟,不少行業廿四小時全日制運作。政府常說要打造多元產業,但勞動關係法律卻沒有考慮多元空間。

過冷河企業難做

政府是否可制定“勞資關係基本法”,在一個基本大框架下,分別訂立專營企業、非專營企業的不同規範。大企與小企可有不相同的僱傭條件。

外僱法方面,企業外僱與家傭是兩種不相同的聘用模式,修法應有所區分。當時提出“過冷河”,就是為解決家傭“跳槽”問題,現在家傭跳槽情況改善,但對於企業來說,“過冷河”難以操作。

他認為,要修法一定要跳出舊有框框,必須與時俱進。澳門法律一直被批評“滯後”,很大程度因立法思維滯後。最近常聽到政府說“新常態”,他認為立法要朝“新常態”、“新思維”、“立新法”方向考慮。勞資關係法律一定要適應多元發展,要適應經濟環境高低變化,局部“框架式修法”無法接受。應整體地重新制定符合現今社會經濟發展的新的《勞動關係法》、新的《聘用外地僱員法》。

修法要容許協商

總括而言,主要有三方面意見:一、修法一定要“容許協商”,只有可以協商,才可讓不同行業因應實際環境訂定聘用條件;二、修法須全面檢討,不接受“小修小補”;三、立法思維必須與時俱進。

他提到,徵詢意見不可只是勞資兩方,因現有兩萬多外地家傭及聘有外地家傭的僱主,很多既是老闆也是工人。外僱勞資糾紛,家傭問題相當嚴重,是很多家庭的無奈與怨氣。促請政府注意、重視,免得修法後,又衍生想不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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