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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二次援助 逾千七企合格

  • 2017-05-15

2017/5/15

行政會昨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完成討論修改《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制度》行政法規草案,草案建議為已全部償還“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及“青年創業援助計劃”援助款項的企業,提供第二次免息貸款,上限維持60萬澳門元。目前符合申請二次援助的中小企1,726個。草案規定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中小企援助批8,820宗

政府資料顯示,自○三年推出援助計劃,截至四月三十日,共收到“中小企業援助計劃”申請9,989宗,批出8,820宗涉及24.6億,已償還貸款14億,當中已完成還款3,719宗涉及7.2億。另外,中小企因不同原因拖欠還款的,目前財政局徵收逾期還款個案420多宗,涉資9,400萬。財政局的追收程序,將對欠款加上法定利息。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三年推出,分別於○六年、○九年、一二年調升無息貸款上限,目前貸款上限為60萬元。為協助中小企業繼續拓展業務,提升持續經營能力和競爭力,順利應對及把握經濟調整的困難及機遇,特區政府修改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制度法規草案,建議為已全部償還“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及“青年創業援助計劃”援助款項、處於適當營運狀況、過往還款紀錄良好及非為澳門特區債務人的中小企業,提供二次援助機會。

經濟局長戴建業指出,若申請上限30萬的“青創援助計劃”,完成還款後可銜接申請中小企業援助,符合經營兩年資格者,可申請達致中小企援助上限60萬的差額。根據今次修改,倘全部償還中小企援助後,符合資格有機會申請二次援助。

增加受惠企業主義務

草案建議簡化申請手續,豁免申請人提交營業稅申報書(M/1表格)副本或開業申報書副本、法人商業企業的商業登記證明及設立文件副本。

此外,草案增加受惠商業企業主的義務,須自取得援助款項之日起每六個月提交使用援助款項的證明文件;如為法人商業企業主,任一股東移轉出資後,須通知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草案建議調整和增設取消援助的情況。受惠企業超過九個月不償還已到期的援助款項、或超過三個月不償還最後一期的援助款項、受惠商業企業主不再經營或擁有受惠企業、或不再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持有受惠法人商業企業超過50%的出資,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必須取消其援助款項的批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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