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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行領一牌 分店貼證明

  • 2013-04-05

2013/4/4

來源:澳門日報

 

 

 

已入行的地產業界及從業員,昨起至六月可到房屋局申請臨時准照。地產業界普遍對將來申請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公司)具體內容有疑問。房地產聯合商會會長吳在權指出,很多具規模的地產公司,總部設在寫字樓、各區設分店,應如何申請准照?房屋局長譚光民表示,如果一家公司下設多間分店,祇需領取一個牌照,分店要張貼兩張證明——總公司鑑證本,以及由房屋局發出的營業場所說明書。

房地產聯合商會昨下午二時半舉行“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解釋會。房屋局長譚光民、勞工事務局職業培訓廳長孔令彪、房地產中介小組職務主管李寶儀、房屋局法律事務處長任利凌應邀出席。

兼職性質可領臨准

有資深地產從業員提出,法律規定從事地產中介滿五年、年滿四十歲的從業員祇需上補充課程,可免高中學歷要求及免考試,但很多從業員多年來屬兼職性質,是否認可其資格?

譚光民表示,法律強調類似行業均可申請臨時牌,需要財政局稅單、社保供款作證明。考慮到部分從業員或不方便領取,故希望透過商會提供過去五年會員繳交會費的紀錄,或從業員可證明過去五年從事行業的紀錄證明,局方亦會給予臨時牌照。

此外,很多從業員反映,過去很多業界從事裝修,商業登記亦只登記經營裝修,至今未補辦地產登記,該如何解決?譚光民稱,類似行業或工會亦可以申請,關鍵是商會應根據會務宗旨,證明該位人員是否與地產業有關。政府負責把關,有關行業商會亦應一起把關。社會希望行業可以專業化,不僅政府希望行業專業化發展,業界自身亦要努力。

不收佣金亦要注明

有與會者提出,新法實行後,業主和買家能否自行買賣?第三方如非持牌經紀,若以不收佣金的方式協助買賣雙方交易,會否屬違法?譚光民表示,如果物業透過第三者進行交易,必須要有中介,否則業主直接與買家交易不適合。倘第三方不收佣金,亦需要在合同上清楚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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