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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典》諮詢擬增“長期經營”概念

  • 2014-10-10

2014/10/10

來源:澳門日報

 

法改局和財政局擬對《商法典》修改進行諮詢,主要針對住所及主行政管理機關不設在澳門特區的公司,由於法律欠缺界定該等公司屬在澳門“長期經營”的概念,建議增加一款“長期經營”,是指公司於澳門特區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超過一年,或連續五年內間斷經營、每年從事活動超過三個月,多為提供顧問服務及工程公司。

當局表示,現行《商法典》規定住所及主行政管理機關不設在澳門,但在澳門長期經營的公司,須受商業登記法律約束,以保障持續在本澳經營的外地公司,在企業交易上的公開及合規範性。

但法律沒有指出何為“長期經營”,無法評估哪些須強制作商業登記及受《商法典》規定的賬冊保留義務。祇在稅務定義上,對澳門公司聘請在澳門沒有固定住所的公司提供服務,必須作稅務登記,但對於該等外地公司的股東及賬冊沒有登記規定,這亦是“全球論壇”要求澳門特區釐清表述的理由。

為此,建議《商法典》增加一款,長期經營是指公司於澳門特區,以自己名義從事活動超過一年,或連續五年內以間斷方式,每年從事活動超過三個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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