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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司:員工超時工作應有補償

  • 2017-03-31

2017/3/31

智能電話普及,微信、WhatsApp等通訊軟件,已成為居民日常溝通工具。議員梁榮仔口質有部門透過通訊軟件要求下屬工餘加班,剝削休息時間。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回應時表示,公務員有按上級指示執行超時工作的義務,但員工提供超時工作後,公共部門應依法對其作出補償。

陳海帆認同,部門主管以通訊軟件與員工溝通,是其中一種較為方便、快捷的方式,但在使用時必須注意資料保密的問題,不可違反公共行政的保密義務。

員工有義務加班

她續稱,按《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公務員在正常辦公時間以外,或在每周休息日、補充休息日、公眾假期,又或輪更值班時間外提供的工作,均視為超時工作。提供超時工作須由上級決定,且屬強制性。因此,員工有按上級指示執行超時工作的義務,但員工提供超時工作後,公共部門應依法對其作出補償。強調各部門的領導主管對員工作出工作安排時,除了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外,亦應與員工保持良好的溝通,互相尊重配合,才可營造和諧的工作氣氛。

冀設立候命制度

至於有部門限制員工休假出入境自由問題,陳海帆表示,公共部門可因應工作需要,對員工實施一些管理措施,以便有突發事件和緊急工作時,能召喚必要的人員返回工作地點工作,以確保向居民提供服務,以至保障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政府在“通則”的諮詢文本已提出設立“候命制度”的建議,以便對有需要長期候命的工作人員作出規範,符合條件的人員可得到相應的津貼補償。公職局長高炳坤補充稱,保安部隊及醫護人員屬於特別職程,已有相關“候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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