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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促檢討公職人員通則
- 2018-04-12
2018/4/12
政府公佈決定對氣象局前局長馮瑞權中止支付四年退休金的懲罰,立法議員宋碧琪認為處置不及時,令社會信服度大打折扣;立法議員林玉鳳稱官員的責任並未與其錯誤決定掛鈎,政府應檢討《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中官員的過失決定間接造成人命傷亡或嚴重經濟財產損失時的懲罰是否恰當。
處置不及時須改善
議員宋碧琪表示,今次藉“天鴿”事件,等到遲來的公正,讓人唏噓感慨。今次從啟動紀律調查,到公佈調查結果及處罰,與過去避重就輕的習慣做法相比,政府態度有向積極轉變,但就紀律調查程序、方法等實務操作上,宋碧琪強調處置不及時,令社會信服度大打折扣,仍缺乏經驗技巧,改善空間還有很多。
她表示按照《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因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作出違紀行為,可科處處分包括書面申誡、罰款、停職、強迫退休、撤職。“天鴿”風災發生時,社會群情激憤,為應對公共危機,當時已需啟動內部紀律程序,對當事人停職,凍結職務,以配合後續紀律調查。按法律規定,停職處分最長可達一年,有足夠時間配合調查。現在當事人透過利用退休和紀律程序相互獨立的特點,在紀律調查結束前,提前成功申請退休,給社會留下“未問責先退休”的疑問。宋碧琪認為,既然當局決心開啟問責之風,除需要積極態度外,確保問責程序和調查工作的專業高效亦十分重要。很多事情並非洪水猛獸,完全可以做到,社會又會支持配合,她反問,何樂而不為?
現有懲罰未必恰當
議員林玉鳳認為政府公佈對馮瑞權的處分經已是《通則》中對公職人員嚴重過失的最重懲罰,處罰結果只具象徵意義,亦是意料中事。指出政府除了對馮瑞權處以公職人員最重的處分外,更重要是行政當局須要檢討現行公職法律制度,當官員的過失決定間接造成人命傷亡或嚴重經濟財產損失時,現有懲罰是否恰當。
她表示,官員的過分所引起的後果嚴重程度有輕重,但由於本澳並無死因裁判法庭,即使由於官員的錯誤決定而間接造成人命損失,相關官員的責任問題亦不能由法律作出判決,官員的責任並未能與其錯誤決定掛鈎,甚至令個別官員無法意識到,其任何一個決定的責任之重要性。她認為社會及立法會應討論有關問題,強調檢討對官員嚴重過失的懲罰並非為懲處過失的官員,而是要讓官員意識到,失職所引起的嚴重後果與須要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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