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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消費爭議仲裁中心受理金額 10萬澳門元以內消費爭議可仲裁

  • 2019-06-13

2019/6/13

刊登於日前2019年6月12日第24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規章》第一條標的中關於消費爭議仲裁中心(以下簡稱仲裁中心)可以受理不高於10萬澳門元的消費爭議,此舉,將可進一步保障消費者的合理權益。

仲裁中心的設立是透過雙願仲裁原則,免費為消費者解決發生在本地區屬於小額及爭議程度相對簡單的消費爭議,從而保障消費者的索償權,減低消費雙方為解決小額爭議所需承擔的經濟及時間等成本。

仲裁中心已處理逾600宗個案

仲裁中心是參照第一審法院法定上訴利益限額作為受理小額消費爭議的準繩。仲裁中心自1998年成立以來已處理了超過600宗個案,期間《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規章》亦與時並進地因應社會的發展及各種因素作出多次的修訂,仲裁中心並推出服務承諾以提升服務效率。

由於早前《司法組織綱要法》已將第一審法院在民事方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調整至10萬澳門元,以及考慮居民近年消費力的提升;澳門作為旅遊購物城市,仲裁中心亦需跟隨有關的調整,由經濟財政司司長作出批示,批准仲裁中心受理的消費爭議金額由5萬澳門元的上限提高至10萬澳門元,從而加強與擴大對消費者保障的層面。

配合發展不斷完善措施與服務

為提升仲裁中心服務質量,仲裁中心於2018年初透過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批准仲裁中心可以通過遠距離資訊傳送方式,例如網絡視像會議等方式進行跨域調解及審判聽證,目前,消委會與廣東省內多個市、地級消費者組織已開通網上跨域調解與仲裁服務,未來,相信將有更多消費者組織加入這項合作,為各地旅客提供方便與適切的服務,達到增加旅客的消費信心,借助不斷完善的維權措施提升澳門購物之都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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