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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僱法修訂案問題多多

  • 2019-07-19

2019/7/19

立法會三常會昨日下午四時三十分首次細則性審議“外僱法”修訂案。法案雖然只增加“擬從事非專業及家務工作的非本地居民獲發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取決於其已取得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並從澳門特區以外地區入境,但續期的情況除外。”這條條文。但主席黃顯輝表示,經立法會法律顧問團分析及提醒後,三常會認為不少細節須待政府解釋及交代。

    入境憑證如何申請

黃顯輝舉例,按照現行“外僱法”、施行細則及行政法規規定,僱主或透過職介所聘用外僱時,首先要向勞工局申請聘用許可,然後再持資料向治安警出入境及逗留事務廳申請逗留許可(藍卡)。但日後的入境憑證如何申請?是透過僱主或職介所申請,抑或外僱自行申請?向哪個部門申請?法案內未有列明。

又如根據第八/二○一○行政法規存在臨時逗留許可制度。到底法案的入境憑證與逗留許可、臨時逗留許可之間的關係如何?外僱進入澳門後,激活了入境憑證,到底會產生甚麼法律效力?是否代表一旦激活入境憑證便產生勞動關係?因為勞動關係一經成立,假若終止時,僱主就有義務及責任支付外僱返回原居地的交通費,“不排除有關外僱入境與僱主見面後,大家不合眼緣,簽不成勞動合同,情況又如何處理?”

    製問題清單交政府

另外,法案提及“從澳門特區以外地區入境”,到底“以外地區”是廣義抑或狹義?是外僱原居地還是只是由不同地方入境?有委員認為必須由原居地入境,而非其他地方入境。同時,除了修改“外僱法”增加上述條文外,政府會否一併修改其他出入境法例、“外僱法”的施行細則等?有否修法時間表?凡此種種,都待政府代表列席解釋。

黃顯輝稱,三常會及法律顧問團製作問題清單後將交予政府,並約見政府代表列席會議一一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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