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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選三”強制假機制不利僱員

  • 2018-10-30

2018/10/30

勞工界:難保障休息權易惹爭拗

 

政府正就《勞動關係法》七項優先修訂內容修法,有意將具爭議的引入選定部分強制性假日機制由“十選三”改為“四選三”。

 

本報記者  楊夏怡  報道

 

工聯副理事長、議員梁孫旭和李振宇表示,相關修法建議換湯不換藥,本質上仍是降低僱員勞動權益保障水平,剝削僱員強制假休假的權利,要求當局撤銷方案,呼籲政府尊重民意,理性修法。

引入選定部分強制性假日機制(俗稱“四選三”),即勞資雙方可在元旦、清明節、中秋節翌日及重陽節四日強制假中,選定其中三日改於公眾假日享受。修改《勞動關係法》諮詢總結報告顯示,在引入選定部分強制性假日機制事宜上,表示反對的意見佔近六成四,反映社會對於相關修法內容存在較大爭議。

調動假日處被動

梁孫旭指出,按現行規定,僱主要求僱員於強制假工作,需額外補償“一假”及“一工”。今次政府新建議的“四選三”方案,名義上是增加彈性,但實際上僱員往往處於被動,最終只會被僱主安排到一些未必是僱員想休假的日子;僱員在調動強制性假日時,卻失去了“一工”的補償,明顯“搵笨”。

梁孫旭認為,現行法例規定僱員每年享有十天的強制性假日,相關規定是沿用了澳葡時代的法令標準,即近三十年來沒有新增強制性假期。當局若考慮現時本澳就業人口趨向國際化,可建議將部分國際性假期(如聖誕節)列入強制假日。引入選定部分強制性假日的機制既不利保障員工休假休息權,而且操作困難,容易出現爭拗。

李振宇指出,本澳強制性假期僅十天,不但少於香港十二天的法定假日,相比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亦處於靠後的位置。認為十日的強制性假均有其重要意義,倘引入選定部分強制假機制,明顯有違法律設定該等強制假的原意。

非自願強制上班

且在《工會法》未有立法、缺乏集體談判制度的情況下,僱員作為勞動力市場弱勢一方,根本沒有與僱主協商議價的能力。

相關機制的引入將導致僱員在無法拒絕的情況下,非自願地於部分強制假上班,損害僱員權益。

兩人認為,每個傳統節日均有獨特的意義,更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載體,對凝聚家庭、承傳文化、道德教育等具有社會功能。

因此,引入選定部分強制假機制,將導致傳統節日因脫離時間節點而失去過節意義,有關機制容易使中華傳統習俗受到忽視。希望政府勿忘傳統節日的文化內涵和文化傳承,讓節日回歸傳統本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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