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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若未能協商補假日由僱主決定

  • 2020-01-17

2020/01/17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繼續審議修改勞動關係法,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政府吸納委員會建議,提交了第 3份工作文本。其中刪除由僱主指定補假日的規定,改為勞資雙方協商,若未能達成共識則由僱主決定,但僱主必須提前 3日通知僱員。 另外,新文本修改男仕有薪侍產假的選定日期,建議由原本嬰兒出生日起享受 5天侍產假,改為妻子懷孕 3個月後至嬰兒出生30日內享受,其中1天必須在嬰兒出生後享受。 黃顯輝稱,委員會認為法案已有充分討論,待政府提交最後文本可簽署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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