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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重申禁賭 澳賭業淡定

  • 2013-04-16

2013/4/13

來源:澳門日報

 

據人民網引述公安部信訪辦公室回應“內地居民到澳門賭博是否違法”指出,根據相關規定,內地公民在澳門賭博,輸贏結算地在境內,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予以治安處罰;組織內地公民10人以上赴澳門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有賭圈人士、學者均指出,此規定已存在一段時間,中介人亦知悉,只是現行灰色地帶令執法不易。內地強調打擊貪腐,相信今次重申立場而已,非要收緊監管工作。

公安部法制局回應網民指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我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內地公民在澳門賭博是否構成違法犯罪行為應具體分析。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3號)和《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0號)的相關規定,對內地公民在澳門賭博,輸贏結算地在境內,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予以治安處罰;組織內地公民10人以上赴澳門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有賭圈人士表示,過去亦有旅行社組織內地旅客到其他國家的賭場參觀,後因有人舉報曾遭檢控,但這類通常帶有金錢糾紛矛盾。又如不少訪澳旅客經旅行社接待到澳門賭場觀光且會給予費用,會否觸犯法例?明顯存在灰色地帶。不過中介人多“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如定義組織10人以上才有問題,可從數量入手,主要是舉證困難。內地不承認賭債,故澳門賭債無法在內地循正常渠道追討,但可透過其他渠道處理。儘管此規定已出台一段時間,並未影響博彩業發展。

理工學院社會經濟研究所教授曾忠祿認為,今次公安部回應並不反映進一步收緊調控澳門博彩業,祇是再三重申內地有關法規。上述規定未必瞄準中介人業務。過去內地法律亦曾規定朋友、家人打麻雀涉及金錢亦視作賭博看待,後來條文作出解釋。針對中介人到內地推廣拉客,要提出證據不易,在內地追收賭債亦有靈活渠道,故雖有規定關鍵是執行情況。

自“十八大”後內地提出反腐倡廉,但亦希望港澳平穩發展,故相信博彩業會繼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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