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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宇:探討設有薪婚喪假

  • 2019-01-09

2019/01/09

工聯總會副理事長、議員李振宇表示,婚喪嫁娶是每個人一生中一般都會經歷的大事,按中國傳統習俗,都會舉辦相應的禮儀,以示重視。鑒於婚喪事宜對居民具重要意義,認為有必要探討《勞動關係法》中應否設立有薪婚喪假。

 

按情況給予假期

李振宇指出,內地早在一九八○年發佈的《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通知》中即已規定,僱員本人結婚或者直系親屬死亡時,按情況給予一至三天假期,並尚會按路程遠近給予一至三天的路程假;《勞動法》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亦均明確規定僱員有權享有帶薪婚假和喪假。但對於婚喪假天數,內地各省市並無統一規定。一般來說,婚假在三至三十天不等,喪假則一般不超過三天。鄰近台灣亦設立法定有薪婚喪假,其《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僱員結婚可以享有八天有薪婚假,有薪喪假的天數則按與亡者的親疏關係釐定,一般三至八天。

李振宇表示,中華民族向來崇尚禮儀,尊重傳統文化習俗。婚喪之事作為傳統文化習俗的重要一環,一直為國人所重視,從不怠慢。現時本澳僱員若遇婚喪事宜,在法律上僅屬無薪合理缺勤。本澳《勞動關係法》規定,僱員可以因結婚而連續缺勤六個工作日;因配偶、第一親等直系的血親或姻親死亡則可以連續缺勤三個工作日。李振宇認為,勞動法相關規定難以體現婚喪事宜對居民的重要性及意義,亦無法充分體現法律對居民的人文關懷。對比之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雖然亦將公務人員因結婚、親屬死亡而缺勤視為合理缺勤,但其合理缺勤的時間分別長達十天和兩至七天,並規定相關缺勤不會損害給予公務人員的任何權利及福利。李振宇認為,不同社會群體在婚喪事宜方面產生的差異化對待不利於勞動權益向着社會普遍公平性方向發展。

修勞工法冇動靜

特區政府經“四選三”事件後,對勞動修法工作和最低工資金額調整等事宜近期均未見動靜,李振宇再次促請當局加快修法步伐,對有強烈社會共識的內容,例如延長產假天數、增設有薪侍產假和疊假補假等積極進行修法。他強調,修法工作不能見步行步,理應全面規劃,條例明晰,主動有為,如當局宜因應居民訴求,研究將婚喪合理缺勤設為有薪婚喪假的可行性。此舉不但有助於居民更加妥善處理婚喪事宜,體現法律的人文關懷,亦可進一步加強對僱員勞動權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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